索引号: | 4114030001-syqrmzf-00000201 | 发布机构: | 睢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睢政办〔2023〕24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hth登录官网 关于印发睢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睢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6日
睢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六条 区政府委托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我区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农发行商丘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动用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等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给承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下达轮换计划。
第十条 为保证粮食质量,防止形成陈化粮,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区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轮出后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要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报告。具体轮换工作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执行。
区财政部门依据轮换计划,及时拨付轮换费用。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后形成的销售货款,要及时全额回笼到农发行开户行,并及时全额归还对应贷款。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及时、足额安排所需贷款。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轮出、轮入时间、数量、质量的监督。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选择承储企业,要遵循有利于区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仓库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施。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不得租仓储存。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粮情监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符合农发行商丘市分行贷款条件。
第十五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承储企业初选名单,区发改部门会同区粮食部门、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审核确定,由区粮食部门下文,委托其承储区级储备粮。区粮食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开设存款专户。
(二)必须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中等以上标准、含中等)。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五)按照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商丘市分行。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号;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要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省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或者通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基准利率据实贴息;区级储备粮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参照省级储备粮现行补贴标准和有关文件执行。承储企业每半年向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睢阳区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申请表》,经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审核后,区财政部门每季度将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分别拨付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和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开设的专户。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农发行商丘市分行根据收购、轮换计划和入库成本及时、足额供应。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负责核定。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报告制度,每年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检查2次,检查结果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商丘市分行,作为区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大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
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区级储备粮动用后,按要求足额补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要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取消其区级储备粮承储指标,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要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三十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要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 农发行商丘市分行要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农发行商丘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要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区级储备粮监管不力,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承储区级储备粮委托合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由区财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商丘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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